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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02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56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女,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底开始,被告人陈××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村其租赁的一座平房厝内以“麻将”为赌具,以“自摸”的赌博形式吸引周围人员参与赌博。至2015年11月12日被查获时该赌摊已吸引有约20人参与赌博,被告人陈××从中抽水营利约人民币4500元。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黄×、张×国、郑××、王×、张×红(均行政处理)等人,查扣赌具1台自动麻将桌、2副麻将牌,1台彩色液晶显示器、1部监控录像主机和赌资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定书、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和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陈××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洁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海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