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颜士平与张银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平,张银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785号原告颜士平。委托代理人徐斌、姜金凤,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行。原告颜士平诉被告张银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士平的委托代理人姜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银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士平诉称,2015年3月2日,原告受枣庄供电公司台儿庄客户服务中心派遣从事设备巡查过程中,在台儿庄区兴中路被被告张银行醉酒后无端殴打,经鉴定构成人体轻微伤。现要求被告张银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被告张银行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原告颜士平受枣庄供电公司台儿庄客户服务中心派遣在台儿庄兴中路从事设备巡查,在巡查过程中由于被告张银行酒后滋事,同原告颜士平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张银行致原告颜士平右眼眶内壁骨折、鼻部挫伤,经鉴定原告颜士平的伤构成人体轻微伤。2015年3月5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作出对张银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原告颜士平因伤在台儿庄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医疗机构证明出院后休息7天,支付医疗费7861.99元,鉴定费300元。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张银行酒后无故打伤原告颜士平,其应对颜士平所受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原告颜士平的损失应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计算。原告颜士平的医疗费为7861.99元、鉴定费300元、误工费94.05元×(22天+7天)=2727.45元、护理费33元×22天=726元、伙食补助费15元×22天=330元。考虑到原告颜士平的伤情及居住地,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元。原告颜士平在事件中无过错,故被告张银行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颜士平要求给付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银行既不到庭应诉,又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银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颜士平医疗费7861.99元、鉴定费300元、误工费2727.45元、护理费726元、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为50元,共计11995.44元。二、驳回原告颜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张银行未按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履行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颜士平负担221元、被告张银行负担2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