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岳金福与被告林树这、王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金福,林树军,王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21-1号原告:岳金福。委托代理人:于新军,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树军。被告:王雲。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金福与被告林树军、王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金福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树军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169号特变水木尚城三期3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的房产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岳金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岳金福的新A618**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二、查封被告林树军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169号特变水木尚城三期3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的房产手续(预告证明号:乌房米东区预字第32592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漫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