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32号(前楼)508室。法定代表人董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5号。法定代表人张青,常务副主任。上诉人天津市世纪龙科技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0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涉及腾退房屋,腾退房屋应按涉诉标的物市场价值确定诉讼标的,本案诉争标的位于天津市,建筑面积13894平方米,市场价值至少3000万元以上。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800万元,房屋使用费4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2.4万元,共计1392.4万元。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腾退房屋是要求上诉人作出特定行为的请求,而非要求被告给付金钱之诉,本案的标的额不应按照涉诉房屋的价值计算,故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并未达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