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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梁翠真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翠真,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0号申请人:梁翠真,女,1959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新立街道十五委1组。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4)第15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2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4)第15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7,130.0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梁翠真与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12月30日前分批给付申请人梁翠真案件款7,130.00元。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30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俊峰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