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7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227刑初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小金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小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小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巨艳玲、代理检察员张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搭乘祝某某驾驶的川U701**银灰色面包车到小金县结斯乡廖家园子村去耍,当天下午17时许二人驾车准备往回走,车子开到廖家园子村二组通达路50米处时,由于路上停了一辆大货车,车辆无法通行,祝某某便将车子停在路边上,下了车并叫被告人黄某某在车上等,当天晚上19时许路上下来了一辆拖拉机,拖拉机师傅喊黄某某把车子让一下,被告人黄某某看见祝某某的车钥匙插在车上,就从副驾驶位置坐到驾驶室位子将车子发燃往前开,在开的时候被告人黄某某错将油门当成了刹车踩,车子撞在了公路里面的墙上,随即将站在路边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被害人在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挤压死的特征。经小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操作不当是造成该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长安牌(车牌:川U701**)银灰色面包车一辆;书证: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挡获经过、谅解书、协议书,证人祝某某、祝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四川华西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小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救援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全额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长安牌(车牌:川U701**)银灰色面包车一辆,退还车主祝友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敬勇审 判 员 陈 均人民陪审员 官章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