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沙信用社与赵利军、林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沙信用社,赵利军,林娟,赵建英,姚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沙信用社,住所地邵武市下沙镇。负责人胡建彤,主任被执行人赵利军,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娟(系被告赵利军妻子),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建英(系被告赵利军父亲),男,193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电信局退休职工,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姚纪华(系被告赵建英妻子),男,194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利军、林娟、赵建英、姚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该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惠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