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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69号原告:高某某,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武某某,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玉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