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69号原告:高某某,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武某某,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玉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