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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13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润玲与杨盛荣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润玲,杨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1305-3号申请执行人:周润玲,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杨盛荣,男,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1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吴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韵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