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特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思专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思专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县法民特字第4152号申请人徐思专,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申请人徐思专要求宣告徐灿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徐思专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子徐灿于2008年11月27日在江苏省常熟市与申请人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徐灿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徐灿,男,2005年8月14日出生,系申请人徐思专之子。徐灿于2008年11月27日在江苏省常熟市与徐思专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灿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徐灿于2008年11月27日在江苏省常熟市走失,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徐思专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徐灿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灿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晓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现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