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4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889号原告张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长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琦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