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滕民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广阔与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阔,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马广阔,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先伟、祝冯,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金强,董事长。被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负责人:阮涛,行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青,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超,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玉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国,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阔与被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阔撤回对被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滕州支行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广阔负担。审判长 刘 莉审判员 李继增审判员 罗 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