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报告(2016)湘0528执56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许初。被执行人王东海,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二、案由、案源、标的关于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王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做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4661万元。三、执行经过、处理结果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承办人:胡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