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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04号朱杰洪,朱锐洪,朱景洪,朱信洪,冯丽贞与焦森林,刘桂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洪,朱锐洪,朱景洪,朱信洪,冯丽贞,焦森林,刘桂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朱杰洪,男,1972年出生。原告:朱锐洪,男,1974年出生。原告:朱景洪,男,1976年出生。原告:朱信洪,男,1979年出生。原告:冯丽贞,女,194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景明,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森林,男,197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卢一峰,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芳,女,1975年出生。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机构代码:××。负责人:罗丽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原告朱杰洪、朱锐洪、朱景洪、朱信洪、冯丽贞诉被告焦森林、刘桂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保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本院确认主要事实如下: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1月22日,焦森林驾驶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三水区X495线由西往东方向在快速车道行驶,15时45分,当车辆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X495线17KM+760M路段时,适遇同方向行驶的XX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粤E×××××号二轮摩托车从右侧车道变更车道驶入左侧的快速车道行驶,致使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角碰撞二轮摩托车车身左后部,造成XX良受伤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6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焦森林驾车逃逸,后田永凯驾驶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返回现场顶替。交警部门对事故原因分析认为:焦森林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出事路段,没有正确观察前方路面交通情况,遇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一方面原因;XX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本院(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以及佛山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确认焦森林犯交通肇事罪。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焦森林负事故主要责任,XX良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概况:事故发生后,XX良被送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26日住院4天,于2015年1月26日抢救无效死亡。XX良于1949年7月18日出生。四、医疗费:78721.8元。五、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XX良在医院期间进行特级护理,该两项费用的支出已包含在医疗费中,本院不予支持。六、死亡赔偿金:XX良是佛山市三水区居民,本院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30192.9元/年×15年=452893.5元。原告诉请XX良配偶的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丧葬费:64790元/年÷12月×6月=32395元。八、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5000元。九、精神损害赔偿金:XX良的死亡的确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结合本地经济情况及被告的支付能力,本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该款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十、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险人是被告安邦财保南海支公司。十一、有关保险合同类型: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十二、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被告安邦财保南海支公司为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承保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并不计免赔。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7870.4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十四、其他赔偿主体及支付情况:被告刘桂芳是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焦森林已向原告支付370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上述确定的案件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共649010.3元。由于被告焦森林在事故中驾车逃逸,故被告安邦财保南海支公司无需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桂芳是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但其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被告刘桂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邦财保南海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余款529010.3元由被告焦森林承担70%即370307元,被告焦森林已向原告支付37000元,故被告焦森林实际仍需支付33330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南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杰洪、朱锐洪、朱景洪、朱信洪、冯丽贞赔偿120000元;二、被告焦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杰洪、朱锐洪、朱景洪、朱信洪、冯丽贞赔偿33330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689元,由原告负担2287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901元,由被告焦森林负担25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