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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开辉,魏燕梅,范立派,陈恢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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