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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1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远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