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179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8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51085880Q。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行长。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都区,现居住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线索,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新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的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辟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