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周巧娟、惠州市刁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周巧娟,惠州市刁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刁振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被执行人周巧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刁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刁振声。被执行人刁振声,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刁振声、周巧娟、惠州市刁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刁振声应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对被执行人刁振生用于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周巧娟、惠州市刁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刁振声的银行存款共247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