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杨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刘某,杨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许俊义,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杨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