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兴魁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兴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10号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秦梦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兴魁,男,回族,1961年5月5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兴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马兴魁所有的车牌号为蒙M2****纳智捷牌小型越野客车,原告愿意以其所有的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马兴魁所有的车牌号为蒙M2****纳智捷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