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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肖某、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6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1989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彭某,女,1989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肖某申请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