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彭德飞与向忠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飞,向忠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彭德飞。被告向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飞诉被告向忠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德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德飞负担。审 判 长 丁 波审 判 员 石声超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兴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