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XX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春宇、闫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祥,赵春宇,闫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XX祥,男,42岁。被执行人赵春宇,男,36岁。被执行人闫玉芹,男,6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XX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春宇、闫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