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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XX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春宇、闫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祥,赵春宇,闫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XX祥,男,42岁。被执行人赵春宇,男,36岁。被执行人闫玉芹,男,6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XX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春宇、闫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