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118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有枝,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妥善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双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