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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118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陈有枝,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妥善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双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