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爱莲与被告曹美宏、李素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爱莲,曹美宏,李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财保5号申请人丁爱莲。被申请人曹美宏。被申请人李素莲。2016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曹美宏驾驶着被申请人李素莲名下的冀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南大街与学苑路口与申请人丁爱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丁爱莲受伤住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丁爱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曹美宏驾驶的被申请人李素莲名下的冀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现担保人李苏平以其名下位于鹿泉市铜冶镇永壁北街安联青年城9-2-504号(房产证号:鹿房权证铜冶字第号)房屋作担保,保全价值4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爱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苏平名下位于鹿泉市铜冶镇永壁北街安联青年城9-2-504号(房产证号:鹿房权证铜冶字第号)房屋;二、扣押被申请人曹美宏驾驶的被申请人李素莲名下的冀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齐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