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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曾玉韦与西安海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政、朱海亮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韦,西安海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政,朱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曾玉韦。被执行人西安海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政。被执行人朱海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海亮以其配偶安松芹的名义有房屋一套,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天力街14号806房,权证号码105011242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海亮以其配偶安松芹的名义房屋一套,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天力街14号806房,权证号码1050112424。二、被执行人朱海亮配偶安松芹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朱海亮配偶安松芹不得变动被查封财产的产权、产籍手续,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