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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姚克超诉被告任彩霞、陈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克超,任彩霞,陈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姚克超。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任彩霞。被告陈玉东。二被告系夫妻。委托代理人聂弘钧、吴喜云(实习律师),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姚克超诉被告任彩霞、陈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