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丽娜与陈连军、杨伟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娜,陈连军,杨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135-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娜,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连军,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杨伟英,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娜与被执行人陈连军、杨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连军、杨伟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邵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就发现的被执行人陈连军、杨伟英的不动产正处置中,但未能在执限内执行完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