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四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梨树县支行与梨树县蔡家鑫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鑫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梨树县支行,梨树县蔡家鑫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鑫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四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梨树县支行。住所梨树县梨树镇奉化大街182号。法定代表人梁浩,行长。被执行人梨树县蔡家鑫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梨树县蔡家镇大榆树村十社。法定代表人崔玉森,理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梨树县梨树镇朝阳大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南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乡。法定代表人高石坤,执行董事。案外人:李树荣。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提供资产如下:1、位于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村的工业用地两宗,面积分别为4100.91平方米、3213.53平方米。2、位于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村的房屋九处,分别为:(1)房屋产权证号:20130307**,面积120平方米;(2)房屋产权证号:20130307**,面积180平方米;(3)房屋产权证号:20130307**,面积982平方米;(4)房屋产权证号:2013037**,面积60平方米;(5)梨榆村镇房照字第035号,面积44平方米;(6)梨榆村镇房照字第036号,面积44平方米;(7)梨榆村镇房照字第037号,面积44平方米;(8)梨榆村镇房照字第038号,面积44平方米,(9)无房照84平方米,(10)50平方米,(11)770平方米,共计2422平方米(详见四恒四评字【2015】第SF-012号,吉港土评【2015】估字236号)。案外人李树荣自愿提供下列资产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资产明细如下:1、位于万发镇东万发村大棚、温室及无照房屋7处(详见吉正永业评报字【2014】第95号资产评估报告第4页资产评估总汇表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1-7项);2、房屋一处:位于伊通县靠山镇靠山村,产权证号:伊字第200513679号,面积为2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伊国用20050323000**号,面积为3872.6平方米(详见吉正永业评报字【2014】第094号资产评估报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对吉林省鑫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树荣所提供资产按照评估报告的价值以物抵债,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以上所有资产评估总价值为570万元,均用于抵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梨树县支行贷款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梨树县支行书面申请要求以物抵债,终结该案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资产:1、位于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村的工业用地两宗,面积分别为4100.91平方米、3213.53平方米。2、位于梨树县榆树台镇董家村的房屋九处,分别为:(1)房屋产权证号:20130307**,面积120平方米;(2)房屋产权证号:20130307**,面积180平方米;(3)房屋产权证号:20130307**,面积982平方米;(4)房屋产权证号:2013037**,面积60平方米;(5)梨榆村镇房照字第035号,面积44平方米;(6)梨榆村镇房照字第036号,面积44平方米;(7)梨榆村镇房照字第037号,面积44平方米;(8)梨榆村镇房照字第038号,面积44平方米,(9)无房照84平方米,(10)50平方米,(11)770平方米,共计2422平方米(详见四恒四评字【2015】第SF-012号,吉港土评【2015】估字236号);案外人李树荣提供资产:1、位于万发镇东万发村大棚、温室及无照房屋7处(详见吉正永业评报字【2014】第95号资产评估报告第4页资产评估总汇表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1-7项);2、房屋一处:位于伊通县靠山镇靠山村,产权证号:伊字第200513679号,面积为2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伊国用20050323000**号,面积为3872.6平方米(详见吉正永业评报字【2014】第094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上资产归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梨树县支行所有。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四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成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