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佳与被申请人孙艳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佳,孙艳梅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财保3号申请人冯佳,女。被申请人孙艳梅,。申请人冯佳因被申请人孙艳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吴春友名下的坐落于XXXXXX产权证号XXXXXX号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群名下的坐落于XXXXXX产权证号XX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吴春友名下的坐落于XXXXXX产权证号XXXXXX号房屋,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买卖或者抵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贾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