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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孟记与康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记,康国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036号原告孟记。委托代理人栗钦,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记诉被告康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记承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依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