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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星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尹海波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星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尹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异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星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卫国路8-2号。被执行人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被执行人尹海波,男,59岁,1956年11月5日出生,证件号码220602195611050031,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澳门路136号19号楼二单元202户。异议人(案外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林街。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浑江区星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尹海波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异议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法院查封的抚松县松江河镇富苑小区A1#楼共计76户(总面积8131.39平方米)房屋,均为异议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故请求终止对所查封房屋的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尹海波因不履行本院(2014)白山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星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抚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登记相关情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白山执字第1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富苑小区A1#楼房屋共计76户,总面积8131.39平方米。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抚松县松江河富苑小区A1#楼共计76户房屋的查封,是基于依法向法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即抚松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结果做出的。抚松县松江河富苑小区A1#楼共计76户房屋在该登记机构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抚松县龙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而异议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有关招标手续、监理合同、开发资质、施工合同等证据,并不能否认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的权属登记效力。因此,异议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启鹏审判员  李世昆审判员  迟吉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凌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