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石勇与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勇,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12号申请人石勇。被申请人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石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兴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