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汕中法执二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朱继武与周红烈合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武,陆丰市化建实业总公司,蔡荣华,罗善平,周红烈,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汕中法执二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朱继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陆丰市化建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陆丰市。法人代表人:吴聿玲,经理。被执行人:蔡荣华,住所地:陆丰市。被执行人:罗善平,住所地:陆丰市。被执行人:周红烈(周鸿烈),住所地:陆丰市。被执行人:余芳,住所地:陆丰市。本院在执行朱继武与陆丰市化建实业总公司、蔡荣华、罗善平、周红烈、余芳合股纠纷一案[(2009)汕中法执二字第12号]过程中,朱继武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周红烈就本案中周红烈责任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放弃对周红烈责任部分的执行,提供:1、2016年1月14日和解协议书;2、放弃对(2009)汕中法执二字第12号执行案中周红烈责任部分执行的申请书;3、8万元收条复印件;4、要求将周红烈从失信黑名单中摘除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继武与被执行人周红烈就本案中周红烈责任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朱继武申请放弃对周红烈责任部分的执行,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6)汕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中周红烈责任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集审 判 员 张戊财代理审判员 苏文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