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家梅与胡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梅,胡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梅,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胡敦军,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家梅与被执行人胡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怀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敦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家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怀执字第0032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家梅与被执行人胡敦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怀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三期10736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