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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1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江与蔡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蔡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201-2号申请执行人陈江,1980年5月11日。被执行人蔡大。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江与被执行人蔡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大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江。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大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四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2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