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戴鸿生与范孝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鸿生,范孝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511号原告:戴鸿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鲍健辉,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素萍,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孝龙,男,住浙江省桐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张弘,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鸿生诉被告范孝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鸿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鸿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