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6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2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显光,南阳市心兴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庭外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晓英审 判 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