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2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显光,南阳市心兴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庭外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晓英审 判 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