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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别清伟与庞玉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清伟,庞玉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30号原告别清伟,居民。被告庞玉贤,成年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清伟与被告庞玉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清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别清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别清伟负担。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