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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魏岑与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岑,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魏岑。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江红,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浩,公司职员,特别××代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存款8880元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