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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曲克平与栾立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克平,栾立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曲克平。被执行人栾立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栾立维在咸家工业园教管办工资每月xxx元,直至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