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曲克平与栾立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克平,栾立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曲克平。被执行人栾立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栾立维在咸家工业园教管办工资每月xxx元,直至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