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如山与王胜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山,王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226-1号原告李如山。被告王胜国。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654号原告李如山与被告王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2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王胜国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胜国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