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永华诉被告张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华,张金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第18号原告姚永华,男,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有旭,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义,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华诉被告张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姚永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永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永华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邵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