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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96-1号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刘克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作勇,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区。法定代表人:韩泽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阜阳众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50万元或查封价值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