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业堂与李江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堂,李江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645号原告:李业堂,农民。委托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堂与被告李江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业堂于2016年1月1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业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业堂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阚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