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孙红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21号罪犯孙红强,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西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红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31077.92元(原审已赔付2000元)。2006年11月9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9年3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7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孙红强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孙红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5个。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红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孙红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红强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孙红强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红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4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