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84号申请人:马乐安。申请人:王咪咪。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马乐安与申请人王咪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金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乐安与申请人王咪咪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12月2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马乐安损失:车损1100元;二、经双方确认王咪咪损失:车损900元、医药费199.5元;三、以上损失合计2199.5元,以上损失由马乐安全部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