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夏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夏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925408.68元(截止2014年6月)及违约金90万元。二、被告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钢管77695.5米(其中5.1米的定尺钢管有4386米)、扣件33800个、顶托4883个。案件受理费3920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返还租赁物并承担执行费42400元,但被执行人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为30473.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各项目部)银行存款3942484.8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扣押、查封在西安华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物钢管77695.5米(其中5.1米的定尺钢管有4386米)、扣件33800个、顶托4883个。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