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与候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候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蓝马啤酒厂东侧。法定代表人陶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候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北上召。法定代表人程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与候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咸渭证经字第5211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手续费合计167996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被执行人候某借款抵押物为陕A5VA**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厂牌型号大众汽车牌SVW71810FJ,发动机号J14835,车架号LSVCZ6A43FN082502)一辆。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2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候某、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51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候某名下陕A5VA**号大众牌小型汽车(厂牌型号大众汽车牌SVW71810FJ,发动机号J14835,车架号LSVCZ6A43FN082502)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