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祖玉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祖玉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5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嘉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彩明,该公司员工。被告:祖玉花,女,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公民身份号码:×××1087。委托代理人:廖永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住湖南省临湘市,是被告祖玉花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祖玉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美珊 来源:百度搜索“”